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3302号
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1工业区A区第28栋3楼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4676Y。
法定代表人欧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瑶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江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淑 仪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