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3302号 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1工业区A区第28栋3楼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4676Y。 法定代表人欧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瑶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江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淑 仪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