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四案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8978-18981号 上诉人(18978号一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 上诉人(18979号一审被告):***,女,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18980号一审被告):**,女,汉族,1996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18981号一审被告):***,男,瑶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l工业区A区第28栋3楼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46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昌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四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3301-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 审判员 唐  林  波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