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3515号
原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已收取),由原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玉霞
书记员  李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