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16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建业大厦**/div>
原告***诉被告***、被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毛晓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静
书记员 傅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