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906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泰城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EG9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1号院8号启迪科技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WTN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市政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市政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被执行人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30%股权变更登记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协助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市政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