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551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鑫源世纪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594970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WTN64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1039.4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本院已冻结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个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对该公司提供的公司名下的青岛银行账户及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机动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20×××2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7×××97_1、兴业银行账号为52×××79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