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

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与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2民初692号
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8322103U,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8952236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村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委托原告定作上海青浦吾悦广场7575魔尚街区发光字、灯箱及广告标识。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对账确认货款总计760000元。整体工程于2018年5月18日制作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截止2018年9月30日,被告已支付350000元,余款410000元未付。对账当日,被告出具付款计划书,约定余款分三期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372000元,剩余38000元拖欠不付。
被告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常州市西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定作上海青浦吾悦广场7575魔尚街区发光字、灯箱及广告标识。2018年5月30日,常州市西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30日,双方对账,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载明,制作款共760000元,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已付350000元,余欠41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付款计划书,约定余款分三期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372000元,剩余38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制作确认单、付款计划书、工商登记查询记录和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履行了定作义务,工作成果已交付并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其书面承诺期限支付定作报酬。现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结清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3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常州左邻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邵聪
书记员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