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

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州星星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681号之二
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中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润男、包安凡,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星星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长兴海洋城****。
法定代表人:周芳胜。
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星星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新独任审判,并定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83元,由原告常州扬帆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建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 彬
书 记 员 施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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