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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92631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久银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上海市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万 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叶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