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6416号之一 申请人:沭阳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659796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中南城二期3栋18层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7670544J。联系电话:0817-31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沭阳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诉讼标的额305004.48元)(附财产线索:1、账户名: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蓝光支行;2、账户名: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3、账户名: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8,开户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账户名: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2,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文府支行),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保险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沭阳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