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334号
原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中南城二期3栋18层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767054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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