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640号
原告:***,男,200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委托):吴豫川,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鑫辉智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符海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杨志,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诉被告鑫辉智云集团有限公司、杨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辉智云集团有限公司、杨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赵 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小艺
书 记 员 牟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