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9841号
原告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三全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42233。
法定代表人杨宝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魁、弓恒,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