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305号
申请人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三全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国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作出(2019)豫0105财保1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118号10号楼1单元21层2106的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1409065572)。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118号10号楼1单元21层2106的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140906557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