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民监1号
原审原告: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向家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佳顺装饰公司)与原审被告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简称江浙宾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