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送(2020)鄂0202执保364号、(2020)鄂0202财保110号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财保110号 申请人: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969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鄂黄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1006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 申请人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倚湖园还建房项目)到期债权13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倚湖园还建房项目)的到期债权1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黄石市佳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