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1038号
原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
法定代表人:栾凤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英,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男,该公司项目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庆睿,男,该公司项目处职员。
原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