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伊仕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02执156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贝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栾凤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威,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贝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2016)内07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万元,孳息1764500元,案件受理费59151.50元,合计6823651.50元。执行费615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统一查控。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260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79579.7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的债权5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与**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未进行结算,暂无法执行。2019年5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总标的额为6823651.50元,执行到位3679579.7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144071.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 涛
审 判 员  包永斌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