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3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栾凤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英,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系特殊工种,且工作10年以上,按规定轻工建设公司应给***按照55岁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劳动台账记载***干特殊工种10年,劳动台账的证明力大于档案记载事项,但单位将***的劳动台账给扔了。如今单位为***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工资只有2100元,按退休理应是2500元,2016年至2019年三年的退休工资应由单位赔偿。企业未给***缴纳医疗保险,应由单位负责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职工档案能够反映并证明企业职工在企业所实际从事的工种及实际工作的年限,从***企业职工档案可以看出其确未达到“连续工龄满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连续工龄满10年办理55岁提前退休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个人档案记载,认定***连续工龄未满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55岁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2019年4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退休工资,其要求轻工建设公司按特殊工种55岁办理退休的情形已不存在。关于***主张其退休工资应是2500元,现只有2100元,单位应赔偿其2016年至2019年三年的退休工资及由单位负责给缴纳医疗保险的问题。因***在原审中对其上述请求并未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安伟亮
书记员李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