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335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栾凤仁,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宋任,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