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399号
申请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8024583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工业园区西庄102号。
法定代表人:丁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