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8024583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工业园区西庄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49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9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