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财保273号
申请人:乳山市海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山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崖子镇转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转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0000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7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乳山市崖子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的托管资金。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