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
负责人:***,院长。
被执行人: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路家庄东。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597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其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股权及投资权益、保险、不动产,现场调查了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