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正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与四川汇正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8038号
原告余杰,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华府大道一段599号35栋2单元2号。
委托代理人蒋伟,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汇正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4、162、160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杰诉被告四川汇正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杰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余杰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但原告余杰截止于2015年12月10日亦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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