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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317号 原告:***,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济南锦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267号403-4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神州特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大街商业房5楼2-504、505、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济南锦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神州特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