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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池沪东方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池沪东方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4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小国
本院作出的(2015)合***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326.7元【其中检验费本金22924元,案件执行费291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为2995.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6.3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倪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