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滁州艾诺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创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06345G。
法定代表人:曾湛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北路**(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RTXLXX(1-1)。
法定代表人:马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8012.82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