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创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06345G。
法定代表人:曾湛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北路**(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RTXLXX(1-1)。
法定代表人:马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8012.82元的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