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某某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4民初8869号
原告: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06345G。
法定代表人:曾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慧慧,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羽,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检验费51358元。事实和理由: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泗州医院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为泗州医院提供检验服务,按月结算检验费。截至2021年3月,泗州医院拖欠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验费51358元未支付。2021年7月20日,***向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泗州医院拖欠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检验费51358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未做答辩。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泗州医院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为泗州医院提供检验服务,按月结算检验费。截至2021年3月,泗州医院拖欠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验费51358元未支付。2021年7月20日,***向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泗州医院拖欠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检验费51358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欠款经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催要,泗州医院和***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原、被告双方签订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支付检验费5135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验费513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松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转  转
书 记 员 孙转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