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645号
原告:日照海之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日照海之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日照海之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海之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海之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海之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