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96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伯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7HB206。
法定代表人:林多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伯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龚 健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