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伯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伯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96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伯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7HB206。 法定代表人:林多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伯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龚 健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