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东城物资市场内B区西1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张 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