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锦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普**72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锦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