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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759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完整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查账日期间的**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相关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2019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20年4月和8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除外),以供***及***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查阅、复制;2.判令**公司向***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查账日期间的**公司的所有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及契约、合同、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以供***和***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查阅;3.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27日,曾用名山东**太阳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路××号;其中***系**公司自然人股东,出资额45.013535万元,持股比例为0.15%。**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提供过任何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或财务报告,也未向***披露过相关账务信息,***作为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不能获知。***曾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于2022年9月23日亦通过EMS向**公司送达了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公司既未予以提供查阅,亦未书面回复拒绝原因。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现***股东知情权无法实现,故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是**公司的原高管及原实际控制人***的嫡系人员,***目前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太阳能企业担任高管,并且曾经在山东三齐奥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任股东,***在之前(2021)鲁019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中陈述其目前不在太阳能企业工作,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其根本没有必要获取公司的全部详细信息,**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其是受他人指示来获取公司的相应核心信息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另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公司的会计凭证并不在会计账簿的范畴内,是独立的概念,所以应当驳回其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自1994年9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系公司登记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5.013535万元,持股比例为0.1500%。 2022年9月23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寄发《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查账日期间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每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合同、银行流水等)。该快递于2022年9月24日被签收,记载为"已签收,他人代收"。**公司认可快递已经签收,但其认为***具有不正当利益,不同意其进行查阅、复制。 另查明,***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公司向***提供**公司2019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20年4月和8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供***查阅、复制;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2021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鲁019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653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中均有记载,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向**公司邮寄《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以"2015年后公司一直未对本人披露经营状况,一直未分红,为了解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公司认可其已收到该申请书,故***已履行了"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辩称***存在不正当目的,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故***要求查阅、复制**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2019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20年4月、8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除外)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内,亦无相应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据此,***要求查阅**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专业知识等特点,可以允许***委***或会计师查阅十五个工作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在查阅上述材料时,可以在其在场的情况下,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2019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20年4月、8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除外)供***查阅、复制; 二、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供***查阅十五个工作日; 三、***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在***在场的情况下辅助其查阅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文件资料;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