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2民初13065号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2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2期20号楼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835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街道万官路399号泰安恒大城9号楼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092042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桑乐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司)、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天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桑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公司、泰安天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桑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公司支付山东桑乐公司工程款741585.44元、履约保证金174045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泰安天润公司对上述款的支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济***公司、泰安天润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8日,山东桑乐公司与济***公司签订《济南恒大城地块六四期23#-28#***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山东桑乐公司为济***公司提供图纸内的太阳能系统中的设备采购、深化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保修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已办理结算,结算价款3799897.44元,山东桑乐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质保期已届满。济***公司尚欠付741585.44元工程款未支付(含质保金),且履约保证金174045元未退还山东桑乐公司。泰安天润公司系济***公司100%持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应对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山东桑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公司、泰安天润公司均(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8日,山东桑乐公司(乙方)与济***公司(甲方)签订《济南恒大城地块六四期23#-28#***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图纸内的太阳能系统中的设备采购、深化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保修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工期100个日历天,合同计价方式为综合包干单价,暂定金额3480900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其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5天内一次性免息付清。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本项目暂定总价的5%的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2019年6月6日,山东桑乐公司向济***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74045元。
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9日竣工验收。2021年3月4日经山东桑乐公司、济***公司结算,结算金额为3799897.44元,由山东桑乐公司**签字,济***公司预决算部负责人***签字。现两年质保期已届满。
山东桑乐公司向济***公司已足额开具3799897.44元发票,济***公司通过票据方式已兑付工程款1645780元,剩余三张未承兑商票金额为1412532元,山东桑乐公司已于另案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现济***公司尚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741585.44元。
另查明,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天润公司持有济***公司100%股份。山东桑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保全保险费135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山东桑乐公司与济***公司的《济南恒大城地块六四期23#-28#***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山东桑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满两年,山东桑乐公司要求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51590.57元(3799897.44元×95%-1645780元-1412532元)及质保金189994.87元(3799897.44元×5%),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桑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调整为剩余工程款的利息,自结算之次日即2021年3月5日起算,质保金利息自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次日即2022年10月19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山东桑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其主张的履约保证金,济***公司应予以返还,逾期付款利息自结算之次日起算。山东桑乐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系因本次诉讼的合理支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天润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泰安天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山东桑乐公司主张泰山天润公司对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1590.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1590.5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89994.8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9994.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740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404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损失1350元;
五、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济***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