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19021U。
法定代表人:郭飚,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1824X。
法定代表人:包继斌,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17)云0581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发包的“云之舍酒店腾冲店”装修项目,最终双方因审计结算未能达成一致而引发的诉争。被上诉人主要完成的工作是云之舍酒店腾冲店的装饰装修工程,而非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以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选择发包人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17)云0581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云之舍酒店腾冲店”装修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除电梯、供热系统及消防系统外的全部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外加前庭院地面施工,所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可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腾冲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是要求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腾冲市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