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530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得胜家居世博店家居馆与建材馆*楼连廊。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继斌。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100622605055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昆明世纪广场**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倪海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阎会云与被告昆明吉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阎会*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会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会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计2209.5元,由原告阎会云负担。
审判长吕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俞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