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548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银海领域小区17幢1单元10楼。
法定代表人:包继斌,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1824X。
原告陈忠兴诉被告云南同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拖欠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