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执2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看堂,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学,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尹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株洲中京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望云路中天国际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娇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谢看堂、***、***与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中京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3执2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乔波
审 判 员 苏湘慧
审 判 员 彭飞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炳权
书 记 员 夏威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