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异20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尹谷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料,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事项:1.对郴州市南岭大道155号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102、109、114号商业房产以5990元/平方米价格予以网上拍卖;2.对郴州市南岭大道155号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105、119号商业房产以6315.5元/平方米价格予以网上拍卖;3.确认苏仙区税务局《关于对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五处不动产询价的复函》有关标的物价格建议无效或者责令苏仙区税务局对其于2022年6月10日就郴州市南岭大道155号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102、105、109、114、119号房产的询价的复函作出补正说明。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认为郴州市南岭大道155号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102、109、114号商业房产应以5990元/平方米价格予以网上拍卖、105、119号商业房产应以6315.5元/平方米价格予以网上拍卖。案涉房产先后进行了数次网络询价,异议人对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出具的询价报告无任何异议,应以上述两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拍卖参考价;2.《关于对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五处不动产询价的复函》时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作出,并非标的物所在地的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作出,且加盖的印章为“税收业务专用章”,而非税务机关行政章。该复函对于标的物基本情况描述错误,询价结果不正确,却远高于该小区商业、住宅房产的实际销售价格;3.本案不符合进行定向询价的法定条件,应以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拍卖参考价;4.(2020)湘1002执273号自2020年1月14日立案以来,至今仅执行到位4524632元,尚有一千余万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销售房屋收款至少3亿元,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异议人特提出定向询价报告异议申请,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对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作出的《关于对德润龙庭小区商业裙楼五处不动产询价的复函》不服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对定向询价提出书面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异议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 辉
审 判 员 黎 建
审 判 员 黄俊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晶
书 记 员 张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