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2日作出[2020]***字第13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字第1303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伍 狄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