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马实业开发公司长沙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异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天马实业开发公司长沙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331号大众商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南天马实业开发公司长沙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海南天马实业开发公司长沙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繁简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海南天马实业开发公司长沙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