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炎陵永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天华城市花园9栋一层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炎陵永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22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炎陵永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自2023年12月4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元、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0元,申请执行人炎陵永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领取执行款5200.07元,剩余1639.93元系案件受理费、50元系执行费,已上交国库。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