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飞华环保有限公司

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3331号
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9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金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磊,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岭,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本院在审理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25675.7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5675.7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廖 瑶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