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33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第**。
法定代表人:吴金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磊,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岭,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星,男,系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鄂0106民初3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5675.7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已与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5675.7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杨红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项久清
书记员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