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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182执69号
厦门飞华环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飞华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20)浙0182民特1291号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飞华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5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6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