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31064。
法定代表人:冉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3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9610.91元、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6.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844.16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558号案件执行。
(2019)渝0243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