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冉洁,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渝0156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140398元和违约金190398元,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53.98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针对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注册地营业场所长期无人办工,其法定代表人外出下落不明。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现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56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侯毅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