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松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向松,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7931064,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冉洁,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向松依据(2019)渝0243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向松支付84765.95元。支付方式:2020年8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余款在2020年12月30前支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186元由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前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三、申请执行人向松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若被执行人未按前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松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12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19)渝0243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曾凡姣